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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10 09:39点击数:81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全面推进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将思想政治工作全面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中,并加强示范课程专项研究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证研究的顺利实施,提高 研究项目的质量和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内容和要求
1.“思政课程"示范课程专项课题必须落实《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教社科〔2018〕2号)。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创新,需要坚持政治性和学理性相统一、价值性和知识性相统一、建设性和批判性相统一、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统一、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统一、主导性和主体性相统一、灌输性和启发性相统一、显性教育和隐性教育相统一。注重改进教学模式,提倡专题教学,注重从理论和实践、历史和现实、国际和国内的结合上回答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形式多样、效果良好、受学生欢迎的教学方法。
2.“课程思政"示范课程专项课题应当精准把握课程思政教学重点内容,充分挖掘各类课程的思政元素并有机融入课程教学各环节,撰写体现“课程思政”改革思路的课程标准、教案、示范课堂、案例等教学文件,明确思想政治教育的融入点、教学方法、载体途径和评价方法,突显课程“育德”功能。注重思政教育与专业教育的有机衔接和融合。
二、项目申报条件
1.课题主持人原则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并主讲或拟主讲申报课题所对应的课程。
2.主持人、参与人最多限报1项课题;鼓励思政课教师参与到专业课程的课程思政研究中,参与项目数量可以放宽到最多2项;课题负责人和参与人原则上不超过5人。近两年来立项校级研究项目后未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主持人两年内不允许申报该校级研究项目。
3.研究成果需包含课程标准(修订稿)1份、课程教案1份、示范课堂教学视频1节(50分钟)、典型章节教学设计1份(至少4学时)。
4.申报时间:“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示范课程专项研究项目每一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一般在每年3月份。申请立项的研究项目,研究周期为1年。
三、项目申请程序
各教学科组织教师积极申请,申请人根据通知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思政课程”、“课程思政”示范课程专项课题立项申请书》(一式三份,见附件1),所在教学科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统一在项目申报规定时间内报送教学处。
四、项目立项及研究开展程序
教学科将资料收齐后报送教学处,教学处组织有关老师或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下达立项文件。各课题主持人填写项目任务书(附件2),履行审批手续。
任务书下达后,教学处组织开题,各课题主持人填写项目开题报告(附件3)。
项目研究周期结束后,各课题主持人填写结题验收报告(附件4),向教学科提交结题报告与其他研究成果等相关资料,教学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结题答辩验收。
五、实施与管理
1.教学处组织各教学科对项目研究过程进行阶段性监督、检查,包括召开开题论证会、结题材料准备与答辩等,以保证研究工作的规范化和有序进行。
2.项目研究遵循重操作、重实效原则,研究过程必须严格按项目研究方案和规定程序进行。课题主持人要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项目自我管理,组织项目成员按计划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3.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主持人及项目组成员,以及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实施方案和完成时间。确实需要调整的,由课题主持人及时提交项目调整申请单(附件5),经课题主持人所在教学科及教学处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整。
4.对于擅自变更研究内容和计划、不按期完成任务的课题组,学校将中止或撤销该项目。
5.项目执行过程中,各课题主持人所在教学科应当督促指导课题组开展工作,保证课题保质按期完成。
六、结题与验收
1.项目主持人须在结题截止时间前提交结题报告及完整的结题成果。
2.不能按时结题的研究项目须提交延期申请,在执行期结束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及补救措施、期限等,并填写延期申请单(附件6),经教学科审核后报教学处备案。
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延期后仍未完成者,撤销该项目。
3.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将项目结题报告、研究成果等纸质材料各5份提交至教学科,教学科审核通过后提交至教学处,由教学处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从成果形式的完整性、规范性与质量等方面等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退回重新结题,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验收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
4.项目验收后,对评审验收合格者,颁发结题证书。
七、项目经费
1.项目学校资助经费不超过0.2万元。特殊情况由学校领导审批。
2.资助经费只能用于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复印资料、发表论文、购买参考书籍及有关物品、有关项目研究的会议等开支,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研究项目资助费用报销时须经教学处和主管校长审批。
3.未按研究计划实施研究方案,或未按时提交研究进展情况或研究报告者,学校将对项目资助经费不予报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